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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2-05 14:57:43   来源:   浏览量:584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1〕2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获证奖补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获证奖补资金用于对本省农村劳动力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进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省级获证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负责:
    1.获证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使用管理;
    2.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
    3.组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2.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
    3.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鉴定等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
    4.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第五条 获证奖补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均等原则。建立普惠制奖励补贴制度,实现培训补贴政策均等化,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农村劳动力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
    (二)终身培训原则。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能力转换的需求,增加农民再培训的补贴,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奖补政策各一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获得更多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为本原则。把《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作为农村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奖励补助的主要依据,根据培训时间、培训鉴定成本和市场紧缺程度,合理确定奖励补助标准,适当拉开奖励补助差距,重点向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工种倾斜,调动广大农民的培训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就业导向原则。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补助工种,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紧缺的工种,提高补助标准;对供大于求的工种,适当补助或者不予补助;
    (五)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获证奖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下达
    第六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当年度获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获证奖补资金采取滚动安排模式,以各市、县(市)上年度鉴定获证情况和本年度培训及鉴定需求为依据,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市、县(市)。各市、县(市)本年度省级获证奖补资金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与历年结余合并继续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不足的,由各市、县(市)财政在历年结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和奖补资金中安排;还有不足的,由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
    各涉农区获证奖补资金纳入市本级统一下达,各省辖市负责辖区内获证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获证奖补政策。
    第七条 奖补对象
    当年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本省农村劳动者。
为体现省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特殊扶持政策,对已获得转移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以纳入获证奖补范围,在按要求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享受省级获证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标准
    (一)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300元/人;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第九条 引导奖励
    为体现省级奖补资金对各地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的引导作用,省级财政在下达给各地的省级奖补资金中,明确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
各市、县(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求,确定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在省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排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
    初级奖补标准加上紧缺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引导奖补标准后不得超过省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标准。省下达的引导奖补资金总额度不得突破。突破的,超出部分由市、县(市)财政安排。
    各市、县(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确定的引导奖补工种、奖补标准和补助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奖补资金兑付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申请
    本省农村劳动者当年在省内任何市、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可直接到获证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补助,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一折通的复印件。也可由省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代办申请手续,申请材料应附:申请者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一折通的复印件、代为申请奖补资金协议等。一折通户主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符的,可以增加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具体由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审核与兑付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奖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向申请者本人或代理申请培训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
    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直接将奖补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给补助对象,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并向其说明。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奖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奖补资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察,并视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资金报账、拨款的手续,强化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市、县(市),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绩效较差的市、县(市),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责令整改,并扣减下年度省级奖补资金额度。对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市、县(市),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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