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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12-05 15:03:25   来源:   浏览量:841

关于印发《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附件:
 
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工作任务,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努力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三、资金补贴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介绍和档案托管等公共就业服务的,以及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标准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后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50元/人给予补贴;
    免费为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的,最高按30元/次给予补贴;
    免费为本地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劳动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按本地劳动力100元/人、引进外地劳动力200元/人给予补贴;
    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最高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洽谈室150元/半天给予补贴;举办大型广场招聘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最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经核准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不重复补助。
    3.资金申请和支付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以及《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进场招聘的用工单位名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布网上招聘信息的图片资料,以及相关招聘会的证明资料等。
    档案托管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存档人员信息情况、劳动保障代理协议等。
    申请材料按季度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二)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补贴申请办法按照《关于贯彻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201号)执行;
其他三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6个月以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标准的60%给予补贴。培训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00元/人,且同一地区、同一工种执行统一标准。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并按规定认真审核培训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后续扶持服务,参培人员成功创业并实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追加补贴。
    (3)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后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4)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针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在培训期间,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补贴。
    3.资金申请
    (1)个人、培训机构申请
    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培训合格后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型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对于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的,可由培训机构在每一期培训班结束后,凭职业培训申请材料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审批表、教学计划、发证花名册(含电子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协议等。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报生活补贴。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生活补贴的,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特困或低保证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等。
    对于参培人员成功创业,并实现稳定经营的,跟踪服务的培训机构可申请追加补贴。申请材料:成功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人员跟踪服务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2)企业直接申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等。
    以上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6个月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技能鉴定获证奖补标准按照《关于贯彻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201号)执行,其他三类人员鉴定合格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100元;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按照初级130元/人、中级170元/人、高级25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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