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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宿迁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3-12-10 10:35:55   来源:   浏览量:135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人才和社会保障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技工院校、培训中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四位一体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资金等安全高效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要求如下:
    一、培训办班申请及审批
    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种需求信息申请培训。同时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予安排职业技能鉴定,不得申领培训补贴。
    (一)培训办班申请。
    申请培训办班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宿迁市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申请审批表》。
    2、当期详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时、人数、工种、教材、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方案、收费标准、收支预算以及师资情况。
    3、培训学员的个人情况汇总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人员类别、参培工种、参培层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4、培训教学具备的条件。
    (1)、培训教学人员资格条件。配备结构合理的理论实训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必须持教师证,专业实训教师必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教师与学生之比原则上为 1:20。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初级技能培训学历、技能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中专以上学历、相应专业中级工或中级职称以上。
中级技能培训学历、技能要求: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相应专业高级工或高级职称以上。
高级技能培训学历、技能要求: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技师或高级职称以上。
    (2)、培训人数和等级要求。根据职业培训的教学要求和质量控制,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开展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应满足:在培训总数中高级工原则上不得低于20%,或中级工不低于50%。
    (3)、培训教学的硬件设施。有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设备设施,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及工量具。
    (4)、培训专业和课程设置。专业要符合企业(单位)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大纲和教材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5)、培训教学的课时要求。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各培训机构严格按规定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实操课原则上不得低于课时总数的60%。其中:技师等级培训时间不低于180个标准学时;高级工等级类培训时间不低于160个标准学时;中级工等级培训时间不低于140个标准学时;初级工等级培训时间不低于12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8个标准学时计算。
    (二)培训办班审批。
    培训人数在200人以内,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相关处室实地查验,报分管局长审核审批;培训人数200人以上,局职业能力建设处会同相关处室实地查验,经市人社局重大培训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审议,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天后方可开班。
    二、培训过程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对象。

    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原则。
    依规遵章、保质保量、培训与监督同步,实行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全程监督。
    (三)监督程序。
    1、培训前:按培训办班申请审批的要求,职业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将办班申请审批材料报同级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培训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开班仪式。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学员点验,点验合格后的参培人员即为本期学员。在培训中就管中心同市场处、劳动监察支队对每个培训班进行3次以上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教学实际与申办计划是否相符;教学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学员到课率低于80%进行整改;师资水平、授课质量、课堂纪律学员是否满意等。现场填写《培训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检查时间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
    3、培训后:培训课程按计划全部完成,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批准同意后,职业培训机构方可申请技能鉴定。
    (四)考核管理。
    劳动就业管理机中心负责具体考核管理工作,会同市场处、劳动监察支队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进行管理监督。
    1、监督管理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对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专业设置合理,培训人数量大质优的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并在培训项目、培训资金、培训平台的建设上给予政策倾斜与扶持,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依规分别予以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
    (1)对培训政策补贴标准宣传不到位,欺骗培训学员的。
    (2)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相关内容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擅自删改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培训管理混乱考勤不到位,学员到课率低的。
    (4)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资料上报工作的。
    (5)违反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中之一的,予以取消其培训资格。
    (1)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班的。
    (2)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补助资金。
    (4)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不及时整改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技能鉴定范围及程序
    根据“四位一体”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要求,培训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和劳动者需求组织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参加培训学员100%实施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主体。
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承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
    (三)职业技能鉴定范围。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围绕我市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等需求,对156个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审批。培训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职业鉴定申请表、鉴定人员名册和鉴定申请报告书等。
    2、鉴定公告发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参加培训人员发布鉴定公告,包括:工种、等级、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等。
    3、职业技能鉴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鉴定。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理论和技能考试,理论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技能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全市中级工以上等级鉴定在相关业务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
    4、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根据考核鉴定结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将鉴定的合格人员名册提交就业管理中心推荐就业。
    (五)荐业适岗。
    就业管理中心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推荐与能力相适的就业岗位,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培训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贯彻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 <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二)申报要求。
    1、受理时间。职业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本级受理时间为:4、7、10月的前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年度内补贴资金于次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在申报资金时,需提交如下材料:宿迁市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申请审批表、宿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资金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正规收费票据复印件。城镇学员还需提供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录用备案表)、就业失业证复印件,农村户籍学员还需提供培训学员本人一折通复印件(与申请人姓名不符的增加户口簿等有效证明)等。
    3、材料审核。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其他要求。职业培训机构应实行参培人员先付费,参加培训合格后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帮助学员申领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打入学员帐户。
    (三)资金监管。
    1、公示公告。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将审核情况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审核拨付。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拟请财政部门对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3、专项检查。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加强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市、县(区)局监察、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管理工作由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负责,市场处、劳动监察支队、劳动就管中心、技能鉴定中心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做好本区域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宿迁市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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